洪达公司是一家资质优良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参加一家楼盘对外招标的竞标失败后,洪达公司发现了原来招标过程中存有猫腻,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

 

2011年10月,安义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一处楼盘对外招标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洪达公司和置信公司等四家物业公司参与了投标。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规定曾获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的投标人应当予以相应的加分,而安义公司无视洪达公司曾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这一事实,没有给洪达公司予以相应加分。而且在进行物业服务信誉调查时,安义公司抽查了洪达公司管理的两个小区进行问卷调查,而对置信公司只抽取一个小区进行问卷调查,而且该小区并非随机抽取,在问卷调查之前已经通知置信公司做好准备。最终洪达公司评标得分低于置信公司而未能中标。

 

法院审理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安义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给洪达公司予以相应加分,是对洪达公司实行歧视待遇;而且在进行物业服务信誉调查时,未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针对置信公司的信誉调查是在第三人明知情况下进行的,安义公司的行为亦违背了保密原则。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安义公司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中标结果无效。(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