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刚步入结婚殿堂的男女,生活总是幸福美满的,但对于李某(化名)来说,却是伤痕累累。结婚数月,因金钱争吵不断。协议分手后为讨回彩礼钱,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化名)告上法庭。

 

去年8月份,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两个多月,李某即多方筹款给了王某5万余元的彩礼。紧接着两人便欢天喜地地投入到婚礼的筹备中。11月,两人举行婚礼。结婚当天,又出现了小插曲,李某硬是不愿上车,非要上车礼。王某不想大喜的日子不愉快,又想反正都是一家人了,给了也罢。这婚总算是结了,此后双方开始了共同生活。谁也想不到,一起生活了问题更多了,性格上的差异日益明显,琐事发生纠纷日益增多,甚至上升到拳打脚踢。无奈双方协议分手。鉴于王某不愿退还彩礼,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李某、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李某、王某双方已同居一段时间,且彩礼中部分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等现实情况,对彩礼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