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自燃烧毁婚纱照 一卖场被判精神赔偿
作者:胡子静 李怀智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422
家住淮安楚州区的张健和丁梅经过了漫漫维权路,日前拿到了某电器卖场赔偿的20912元,他们打算用这笔钱去补拍一套高级婚纱照,至此,这起因电视机燃烧引发的赔偿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张健和丁梅经过爱情长跑,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按习俗,女方过门时需要嫁妆。前年2月5日,为了给女儿筹办婚事,丁梅的父亲在五星电器为女儿购买了一台某名牌彩电作为陪嫁,不久张健和丁梅便举办了一场热闹的婚礼。可谁曾料想,婚后平静美好的日子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给打破了。前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张健家二楼卧室突然发生火灾,火势很快蔓延至房屋的各个角落,虽及时拨打了119号火警电话,但还是有部分房屋被毁,屋中的电视机、空调、电视柜、婚纱照等多钟物品被大火损毁。夫妻二人惊慌之余,最心疼的还是那本婚纱摄影册子,那里收集了新婚时爱情的甜蜜瞬间。经相关部门认定,火灾正是那台陪嫁的彩电出故障起火所致。张健和丁梅向卖场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卖场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及1万元的精神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卖场不服,认为自己只是销售方,该事故应由彩电的生产厂家负责,于是法院依法追认南京某品牌电器生产商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资产评估机构鉴定,受害者财物损坏的赔偿费用为1791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7912元及鉴定费用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因婚纱照被毁要求1万元精神赔偿的主张,法院认为,火灾距离夫妻二人结婚时间不算长,可以用补拍等方式弥补,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据法律规定,销售者只有赔偿消费者损失后,认为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方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被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尚不具备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器卖场赔偿原告共计20912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