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不当致伤骑车人 肇事车主保险公司均赔偿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443
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潮化各项损失共计22046.52元,被告张力赔偿原告高潮化各项损失共计7837.46元,并驳回原告高潮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潮化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二次手术确为必要,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二次手术费用予以支持。原告高潮化主张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 标准一律按照原告高潮化及其丈夫刘源渌所在行业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天数,按住院天数加上休息半年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出院诊断证明明确记载“休息半年”的实际情况,误工天数可按住院天数26天加上180天即206天计算,对被告平安财保徐州支公司提出的误工天数按70天计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法院确认原告高潮化因该起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37883.98元。因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徐州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平安财保徐州支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具体数额为22046.52元;因原告高潮化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张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力应赔偿原告高潮化各项损失15837.4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0元,被告张力还应赔偿原告高潮化各项损失7837.4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