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存在误解 请求撤销获得支持
作者:王骞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352
虽然是双方自愿签定的赔偿协议,但因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撤销协议,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响水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林某与孙某签定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虽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在协议签定时,原告对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预料不足,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