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双方自愿签定的赔偿协议,但因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请求撤销协议,得到法院支持。日前,响水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林某与孙某签定的赔偿协议。

 

200954,原告林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多处受伤,摩托车严重损坏。同年615日,在响水县交警大队主持下,双方就医疗、误工、车辆修理等达成协议,由被告孙某补偿林某各项费用计1.3万元。2009年底,原告经司法鉴定,因事故构成十级伤残。20102月,林某向响水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孙某于2009615签定的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虽与被告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在协议签定时,原告对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程度预料不足,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