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贯彻能动司法的执行理念,深入被执行人服刑监所对其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并多次做被执行人亲属的思想工作,终使被执行人受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化,于刑满释放的次日主动来到法院履行了赔偿义务。此案的执行不仅受到当事人的好评,而且该案反映的被执行人受感化而自动履行义务的情形在滨湖法院执行工作中尚属首例。
范某系来锡打工人员,2008年12月14日,其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被范某殴打造成轻伤。因此,范某被判刑十个月,并赔偿王某医疗费15427.02元。2009年10月13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范某履行赔偿义务。执行法官经“四查”后,确认范某在锡无任何财产。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但法官对此案的执行并未放弃,与书记员来到范某服刑监所,对其宣传法律,与他开诚布公地谈人生前途,讲做人的道理。在法官的开导下,范某深受感动,保证刑满释放后立即想方设法筹集钱款。为了确保此案的执行落到实处,法官获悉范某的舅舅在锡工作,于是,法官又先后三次找到范某舅舅,做其思想工作。范某舅舅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表示一定在探监过程中督促外甥范某好好改造,争取重新做人,并配合好法院工作。
可谓能动执行出成果。2010年3月8日,范某在刑满释放的第二天上午即来到法院找到法官,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当王某接到法官的电话时,相当惊讶,连续多次追问法官是不是真的。当王某接到领款单时,十分激动,连连称赞:“感谢滨湖法院,感谢执行局的法官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