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 两父子均获刑
作者:胡玲 丁晓楚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860
日前,江苏省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两被告人均获刑罚。
被告人李某是泰兴市某灯具配件厂的一名职工,为了经营便利,李父就做起了代理该厂灯具配件的生意。由于两人敢说敢干,生意一直都马马虎虎。但是,渐渐地,李某父子俩发现,他们的生意总是比不上周围同类商家。经过多方打探,父子俩终于找到了原因,原来,其他家经营的都是“PHILIPS”和“NVC雷士照明”等著名品牌,这些著名商标都是老百姓比较认可的,其市场销售量也较为可观。而自己经营的泰兴市某厂的灯具配件虽然质量上没有缺陷,但缺乏名牌效应,自然生意总会比不上别的商家。
既不想放弃泰兴市某灯具配件厂这一物美价廉的进货渠道,又不想坐以待毙,放弃代理名牌,改善销售业绩的念头,李某父子俩左思右想,终于想到了一个能够兼得的“好办法”。
在父亲的指派下,儿子李某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绕过众人耳目,擅自生产起“PHILIPS”荧光灯镇流器共12200余只和“NVC雷士照明”石英电子变压器100只,并将这些假冒名牌产品摆放到了自家店里,进行出售。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父子销售假“PHILIPS”荧光灯镇流器才60只,就被泰兴质量技术监督局逮了个正着。经审查,李某父子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3万余元,通过销售得款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遂依照我国《刑法》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款及规定,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李某父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另外分别判处罚金15万元和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