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业务办理需规范:无约定亲属不为贷款人担责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晓雯 发布时间:2017-11-28 浏览次数:445
2017年9月,本院受理一起涉车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原告银行向借款人和保证人主张归还车贷款并支付透支利息。涉车贷案件是一类特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虽然贷款是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发放的,放款前须另行签订借款合同。
该案被告顾某向原告申办某行信用卡用于购车后,原告与被告顾某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顾某作为借款人通过信用卡透支方式向原告借款13万元用于购车。合同中,顾某父母在保证人处签名,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没有保证担保。同日,被告顾某妻子、父亲向原告出具《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贷款责任承诺书》一份,承诺对顾某13万元借款,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因此主张,顾某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对汽车分期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理过程中,被告均为到庭,无法查明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保证担保责任。故,本院依据《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仅能确认被告顾某的妻子、父亲与顾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顾某母亲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车贷这类另行签订合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可能会在合同中让家庭成员在保证人处签字。但如果合同内容中没有约定保证担保,则签字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如果没有当事人追认,则不能直接认定其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近年信用卡纠纷中出现要求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趋势,常以办卡时要求家庭成员签订《家庭成员共同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作为约定形式。虽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确认这种担保形式,但是这种做法无形中加重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的担保责任,在车贷这类特殊的信用卡纠纷中尚可适用。但在普通信用卡纠纷案件中,金融机构也需要严格把握,限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