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18,王某因患左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到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行左输尿管切开放石术、“双丁”管内引流术,228出院。200910月,王某因出现尿痛等症状,到多处医院进行检查,发现未及时拨除双丁管。王某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认为王某在出院时,院方有医嘱:两月后复诊。医院在整个的诊疗过程中并无差错,通知复诊了,是王某自己一直未到医院进行复诊。而王某坚称医院应该负全责,说当时医院也没说两个月后是去取双丁管,只是说复诊,自己是个农民,懂的不多,没发现有哪疼痛或者不适,就认为自己的病好了,而且就算自己没有去,两个月到了,医院知道患者体内的双丁管未取出,也应该打电话通知。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自己应该遵医嘱及时的去医院复诊,而医院也可以做到更加完善的服务,发现患者未在规定日期内按时复诊,应及时通知患者就诊。通过多次与王某和医院做工作,从情、理、法各个角度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医院给付王某医疗费5000元,今后双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