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梁为华、陈允康母子正在家中筹备过年用品,忙碌中透着喜庆。仿佛晴空霹雳,200225日(农历20011224日)传来了陈德闲的噩耗。

 

陈德闲于2002130受雇于顾华军开车,约定月工资700元每月,缴纳上岗保证金5000元。200225,陈德闲因酒后、超速驾车撞到路右边人行道树上,当场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死者陈德闲负全部责任。

 

梁为华、陈允康在顾华军支付死者全部丧葬费用后起诉要求顾华军给付死亡赔偿金、陈允康抚养费并返还上岗保证金。法院经审判判决支持了关于要求顾华军支付死者全部丧葬费用后起诉要求顾华军给付死亡赔偿金、陈允康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认为上岗保证金是对安全行车的约定,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再返还。

 

梁为华、陈允康非常气愤,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滨海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提请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2003324,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盐检民抗(2003)第23号民事抗诉书,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该案交由滨海县人民法院再审。滨海县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经再审,认为合同约定的上岗保证金待聘用期满后退还,合同约定的上岗保证金不能推定为安全行车保证金并且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规定,而且,陈德闲死亡,致使与顾华军签订的聘用合同终止,基于上述理由,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再审判决顾华军将死者陈德闲生前交纳的上岗保证金5000元返还给梁为华、陈允康。

 

再审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梁为华、陈允康就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上岗保证金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万元。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03)滨执字第905号立案受理了执行申请。

 

滨海法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存款、住房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顾华军已经离开原工作单位正红镇土地管理所,去向不明,所有银行存款数额均不足10元,住房182.4平方米,产权人是顾为殿,房屋产权不是其本人所有。(2003)滨民一抗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被依法中止执行。

 

20071031,梁为华发现顾华军到蔡桥土地管理所上班,当即向滨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立案恢复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顾华军在蔡桥土地管理所每月有工资收入1200元,当即裁定扣留每月800元并向蔡桥土地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不服,提出被执行人长年躲在外地,几年的收入足以清偿债务,要求其一次性还清。滨海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财产听证,被执行人如实向申请执行人谈到家庭变故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经执行局主持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在2008131偿还10000元,2008年农历年底前偿还10000元,至2009年农历年底前全部还清。

 

2008131,被执行人顾华军如期将10000元交到法院。在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申请执行人反悔,表示其亲戚说了,判决下来这么多年,应该一次性付清,不同意分期还款。

 

执行局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不应该反悔的法律规定,一方面通知被执行人协调,尽量缓解双方对立情绪。经过协调,承担人向被执行人通告了申请执行人小孩读书学费方面的困难,一方面结合被执行人单位年终奖的情况,细心劝解被执行人解决申请执行人实际困难与案件处理的关系,被执行人心悦诚服,向其二个姐姐借了三千五百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2009年年底,即20101月,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结帐,申请执行人要求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滨海法院于2010211农历20091228)召集双方协调,经过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明确了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正当性及计算标准。被执行人哥哥提出被执行人最近几年积极履行债务,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的实际困难,能否请申请执行人适当少算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望着被执行人的哥哥,动情地说:“事故发生后,只有你到我们家去看过我们娘俩,还给过500元钱,虽然钱不多,但这份人情我们一直没有忘记,就冲着你的面子,利息我们只要一半。”

 

在法院执行局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在笑声中交接了执行标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