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妻子婚生双胞胎女儿,因生活琐事夫妻发生矛盾,妻子回了娘家,丈夫外出未归,妻子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孙某与丈夫王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登记结婚,1994年婚生双胞胎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1月,双方发生争吵,妻子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丈夫后离家不归,原告于2009629向本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丈夫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有一双女儿,理应倍加珍惜,然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均离家不归,对此夫妻矛盾双方均有责任,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婚生女孩随谁生活问题,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以及夫妻现状综合分析后,认为婚生双胞胎女孩随其母亲生活相对有利,本院认为婚生女孩均随原告生活为宜,作为父亲的被告理应贴补女儿抚养费。遂作出原被告婚姻离异,婚生双胞胎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贴补两小孩生活费用300元,双胞胎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据由被告负担一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