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父愿接家不出钱 法院判决尊重老人意愿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426
近日,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大、王二、王三于判决后的下个月起,每月5日给付原告王某生活费6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的20%。
王某现年77岁,有成年子女三人。王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现王某从2006年起,三子女每年各给付王某生活费400元,仅靠这些钱实在不够用,只能靠借债度日。于是要求三个子女每月各给付生活费80元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的20%。三个子女认为,每年各给付原告400元,足够老人日常生活开支。老父的要求过高,不同意每月给付生活费80元,都愿意接老父轮流来各自家中吃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于是老父王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赡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及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原告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故在赡养方式上应尊重老年人的意见,被告主张通过原告到其家里生活来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