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朋友聚餐喝酒,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如果酒友在酒后发生意外,则你很可能会惹上官司。20091228,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酒友因酒后驾车死亡,死者家属将请酒者、陪酒者告上了法庭,双方展开了一场酒责之辩。

 

酒驾致死

 

20087299时许,室外风声鹤唳,但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还是将即将进入梦乡的小李惊醒,“我是小刘,你老公小王出事了,你快到某村16组来!”。  

 

小李半信半疑:“什么?他不是和你一起上姨父家喝酒去的吗?”下午五点多钟,小刘来请小王一起到小王的姨父家去喝酒,小王开着父亲的两轮摩托车载着小刘一起去邻村的姨父彭某家去喝酒。

 

“回家的路上撞车了!我就坐在他的摩托车上!”

 

小李慌忙叫起已经睡觉的公婆,一起赶到出事地点。公安110民警、医院120救护车都已赶到现场。经医生现场确认,驾驶员小王因酒后驾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当场死亡。

 

一切发生得太突然了。小李不相信发生的一切,而公婆也不相信儿子死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为既然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那么为什么乘坐者小刘却无大碍?小李和公婆怀疑小王是被小刘陷害致死,遂要求公安机关确认小王死亡的真正原因。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小王系正常交通事故死亡,不存在被人谋杀的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并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李和公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于2008115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20081121,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因小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喝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摩托车,驾驶时未带安全头盔,夜间行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在确保安全通行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乘坐者小刘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酒责之辩

 

小王尚未到不惑之年,父母已过花甲之年,而与小李所生一子才12岁,小王的离去,使一家人悲痛欲绝。小王的死亡不存在他杀,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认定小王负全部责任,那么谁该对小王的死亡负责?小王系受小刘之邀去姨父冯某某家喝酒,当天哪些人参与了喝酒?小王喝了多少酒?小李遂找到姨父冯某,冯某承认当天和小王喝酒的就四个人,除小王、小刘和自己外,还其女婿姚某某。当天四人喝了两瓶42度的白酒和三瓶通州大富豪啤酒,小王约喝了五两白酒和半瓶啤酒。

 

小李和公婆认为,小刘、姚某某、彭某某三人请小王喝酒并劝酒,酒后小王驾驶摩托车回家而不阻止,未尽注意保护义务,以致小王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三被告存有过错。遂聘请律师,于20097月将小刘、冯某某、姚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被告小刘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小刘与死者小王是朋友,一起喝酒是事实。席间,被告本人并没有劝小王喝酒,小王也没有过量喝酒致醉。小王发生事故是因为其驾驶摩托车撞上电线杆所致,本人对小王的死亡没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小刘的诉讼请求。

 

被告姚某某、彭某某则辩称,被告姚某某、彭某某与小王存在亲戚关系。事故当日,因亲戚和朋友关系,大家在被告家喝酒,席间没有谁故意劝谁喝酒,小王酒也没有过量。晚餐结束时,两被告多次劝小王和小刘留宿,他们不听挽留,执意要求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小王死亡,与两被告无关联,两被告也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参与喝酒的就只有四个人,当法庭询问原告方能否举证证明三被告在喝酒时存在劝酒行为时,原告方表示不能举证。另外,原告方和三被告一致认可,小王平时的酒量为白酒八两至一斤。

 

一槌定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酒后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载小刘于2008729日晚9许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当场死亡,且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基本事实,有公安部门的责任认定以及其他书证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小王与被告小刘、彭某某、姚某某之间存在亲戚关系或朋友关系,四人在事发当晚共同饮酒属正常的人际交往,席间即便存在敬酒也属善意,而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正确的考量,同时原告方并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况且根据小王平时的酒量,小王当天喝酒并未过量,因此三被告在喝酒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在喝酒结束之后,小王应当明知无证驾驶及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属禁止之列,其不听被告彭某某、姚某某的劝留,坚持驾驶摩托车载小刘回家,以致发生本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后果应当自负。被告彭某某、姚某某已对小王和小刘进行了劝留,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若科以其强制置留小王之责,不但无法律依据,而且有违常情。故被告彭某某、姚某某在本案中无过错。综上,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小刘、彭某某、姚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遂于20091228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方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热情好客是我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请客则少不了喝酒。因喝酒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诉讼常见诸报端,请客人、陪酒人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案件也不鲜见。那么,请客人、陪酒人在喝酒过程中及酒后应当尽到哪些责任?

 

笔者以为,请客人、陪酒人酒中应当做到善意、酒后应当尽到注意。具体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恶意劝酒。对酒力不胜者,不要强迫对方喝酒;二是明知对方有疾病不能饮酒者,不要劝酒;三是对即将醉酒者,应当尽力禁酒;四是对醉酒者,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五是对酒后驾车者,应当进行有效劝阻。如此,方能做到他人喝酒安全,自己陪酒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