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旋耕机替他人农田进行翻整,因操作过程疏于观察,安全措施不到位,加之受害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够,造成了受害人右股骨中段骨折,引发事故,后双方就赔偿事故未能达成一致,受害人诉至射阳法院,要求驾驶人赔偿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116,农户沈某请有农机的姚某用其家中的旋耕机翻田,在姚某为沈某家翻田的过程中,沈某至旋耕机处被姚某驾驶的旋耕机压伤右腿。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241.18元。姚某驾驶的旋耕机是由没有驾驶室的方向式拖拉机作牵引的,姚某没有取得过农机主管部门颁发允许操作农业机械的的许可手续,也不具有可以驾驶农用拖拉机的驾驶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用旋耕机为原告翻田的过程中,旋耕机压到原告的右腿致其受伤是不争的事实,该损害事实的形成与原告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够、被告无证驾驶农业机械、操作过程中对机械周围情况观察不细、安全措施不够等因素结合造成的,故原、被告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过错,但结合各种原因力的大小因素综合考虑,被告的责任更大一些。据此,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28070.98元,则被告应赔偿其中的16842.59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42.59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