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洪泽法院依法对一件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为诉求案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裁定作出后,原告王某感到十分困惑,因为她听律师说,自己与被告陈某虽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即、 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然而,她和代理律师却却忽略另一个事实和条件。

 

原来,王某与陈某于1991年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103月,王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查认为,王某与陈某虽然举办了结婚仪式,从表面上看双方关系似乎符合199421以前未领结婚证为事实婚姻的要件,但因王某是未满法定婚龄结婚,并且直至199421日时仍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女方须满二十周岁方可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实为同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