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习惯用小名,故双方买卖差欠货款,遂也小名立据欠款,后债权人索款未果,遂诉讼至法院,要求还款。

 

周峰小名周三,在生活中,邻居亲友也叫周峰为周三。小卢与周峰之间存在业务关系,因差欠货款,周峰分三次以小名向小卢欠据,共欠小卢货款18935元。后小卢向周峰索款时,周峰久拖不还。小卢遂于是20101月份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峰小名为周三,其在生活中名为周三,周峰本人以小名向原告立据可证实,周峰差欠原告货款事实成立。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周峰经济能力有力,原告表示可给被告延期还款时间,本院对双方进行了分别调解,最终达成了被告周峰偿还原告货款18935元,此款限周峰于是2010年底前偿还10000元,2011年偿还8935元的调解意见。(文名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