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楚州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作者:胡子静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419
2006年底至2007年4月,被告人沈克静在担任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安排、划地进场作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000元。去年1月15日14时许,沈克静被安徽省明光市警方抓获。案发后,沈克静已退出涉案赃款。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克静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沈克静退出全部赃款,故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胡子静 张福华 张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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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的新罪名,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