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淮安楚州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沈克静有期徒刑四年,对其已退出的犯罪所得9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悉,这是楚州法院首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办理的案件。

 

2006年底至20074月,被告人沈克静在担任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安排、划地进场作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5000元。去年11514时许,沈克静被安徽省明光市警方抓获。案发后,沈克静已退出涉案赃款。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克静作为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沈克静退出全部赃款,故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胡子静 张福华 张士海)

 

 

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的新罪名,于2007116日起施行。它是由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扩大到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演变而来,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