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时未被抚养”难道是拒绝赡养长辈的理由?
作者:丁文娟 陈燕 发布时间:2010-03-11 浏览次数:402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已达1.3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正以年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每个老人都期望有个安定祥和的晚年,然而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却不尽人意。
离婚后幸福家庭解体
武聂生活在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但在他2岁时,父母亲协议离婚,协议中其随父亲。父母离婚后,武聂一直跟随奶奶和两个叔叔生活,上学也由奶奶安排。至其13岁时,父亲再婚。武聂结婚后,其与父亲、继母分开居住至今。
年逾古稀却无人赡养
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父亲再婚后,武聂随父亲、继母生活在一起。武聂结婚前,他将婚前收入全部交给家中。如今,武聂父亲年逾古稀,且老两口体弱多病,因武聂不尽赡养义务,诉至法院。武聂认为,其对父亲、继母没有赡养的义务,因为在以前的生活中两老人没有给予自己任何支持。其从小由奶奶和两个叔叔带大,上学也是奶奶安排的。在自己结婚前,自己已经将收入全部交给家里,与继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
老泪纵横终圆赡养梦
在庭审调解中,武聂情绪异常激动,在这个看似“平等”的逻辑推理中,法官以父亲含辛茹苦拉扯他成人为切入口,苦口婆心地规劝。告诉武聂,每个人都有变老的一天,养老的问题不可回避。自古以来赡养老人是中华传统美德,家庭的小和谐才能促使社会的大和谐。抚养与赡养关系并不是对等的买卖合同关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关心、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且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武聂父亲是其亲生父亲,有要求武聂对其尽赡养义务的权利。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经调解无效,近日,滨湖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武聂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年逾古稀的父亲顷刻间老泪纵横。(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