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传统婚恋观受权利、金钱等多元价值观冲击,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家庭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形形色色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时,许多颇有代表意义的个案常常引发人们对法律事实背后人情、道德、伦理的深深思索。

 

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引发的抚养费追索案件。薛某(女)和唐某(男)都是无锡某高校的教师,婚后生有一个13岁的儿子。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彼此猜疑,互不信任,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都坚持要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几次协调,都无法达成协议。为尽快与唐某离婚,薛某最终以放弃孩子抚养权为妥协,与唐某签订协议至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谁知离婚后不久,薛某就以儿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将父亲唐某告上了法庭,以儿子上学费用增加,自己无力继续承担为由,要求唐某履行抚养义务,给付儿子到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法院开庭时,双方当事人情绪都非常激动。薛某认为,当初放弃孩子抚养费是为求离婚心切,不得已而为之,法律上唐某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理应支付抚养费。而唐某则抗辩认为,当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双方就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是薛某自愿放弃的,现在又出尔反尔,坚决不同意支付。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地劝导,双方都丝毫不肯妥协,最后,法官只能依照婚姻法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即使父母一方表示不要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不影响孩子以后向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判决唐某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50元。

 

父母离异,漫漫岁月身处这样一种特殊而畸形的家庭环境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经是莫大的伤害。亲生父母先是互相争夺抚养权,继而推卸抚养义务这样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又会对孩子年幼的心灵造成怎样的创伤和打击?婚姻失败,夫妻双方理应本着平等、宽容的原则理智平和地对待婚姻的解体,岂能以亲生骨肉抚养利益的牺牲为代价去换取个人情感上的自由,亦或将抚养费作为离婚后财产追索的砝码,这是对子女利益的漠视,是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不负责任。目前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的审查还仅限于形式审查,法律又明确规定了子女对抚养费追索的权利,这就造成抚养权制度的监管缺失,这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教育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这一现象值得全社会关注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