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月以来,徐州泉山法院通过庭前调查报告的形式,共审结10件、涉及1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监管帮扶条件等,依法对其中8名未成年被告人宣告缓刑,收到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进行庭前调查,并根据调查形成的报告予以定罪量刑。

 

二、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首先由承办法官或通过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社区矫正机关深入到被告人家庭、学校、单位、街道等地,通过对被告人法定监护人、老师、同学、同事、邻居等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性格特点,同时走访看守所监管人员,了解其犯罪后的表现及心态。再通过查阅卷宗,综合分析从各种渠道搜集到的反馈信息,形成相对准确、全面的庭前调查报告。

 

三、在案件审理时,首先在庭前调查报告的基础上,结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找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以便于在组织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时,不流于形式,对每个未成年被告人,根据其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提出未成年被告人今后改造的重点,为其指明正确的前进方向;其次是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庭前调查报告中反映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和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法定监护人、老师、同学、同事、邻居等对被告人的综合评价等予以定罪量刑;再就是通过对庭前调查报告的评估,考察被告人是否有具备判处非监禁刑监管场所和帮扶条件,从而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