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一起少年盗窃案件,被告人艾某20098月,在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天桥上,从李某放在身后的背包内窃得IPODTOUCH32G)牌MP4播放器1部,价值人民币2328元。案发后涉案财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艾某文化程度较低,与家人闹矛盾后离家出走,因生活无着,其曾扒窃被行政处罚,但由于缺乏监管法律意识淡薄而再次实施盗窃,终致走上被告席。

 

南京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被告人艾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窃财物已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在法庭教育中指出被告人艾某盗窃行为的违法性,予以惩处的必要性,要求其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懂法的公民。最终,玄武法院判决被告人艾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