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判了一起少年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的金陵图书馆附近,冒充新加坡学生搭识陈某,以借信用卡进账为由,骗取陈某宁波银行信用卡1张。后被告人王某至南京市新街口某商场,用该卡从ATM自助取款机上预借现金四次,共计人民币5000元,预借现金手续费119.97元;刷卡消费两次,共计消费人民币4205.9元。

 

20091116,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案发后退缴了人民币9326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

 

南京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考虑到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南京玄武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