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一怒为红颜”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女友被他人言语羞辱,石某对他人大打出手,打掉了6500元。

 

石某和杨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0911月的一天,杨某在常熟某网吧上网和男性网友姚某进行聊天。聊天过程中,姚某询问杨某的工作情况,杨某拒绝回答。多次询问被拒绝回答后,姚某一怒之下便问杨某是否在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工作。杨某觉得自己受到姚某的侮辱,便打电话告诉男友石某,称自己被别人侮辱。石某接到电话后立即来到杨某所在的网吧,二人一起找到了姚某。找到姚某后,石某大打出手,对姚某进行了殴打,致姚某头部和脸部多处受伤。事后,姚某要求石某赔偿自己因被打受伤造成的损失,石某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姚某将石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石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庭查明事实后认为,原告姚某言语不雅,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石某出手打人也存在过错。在此基础上,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法庭的批评和教育,姚某和石某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被告石某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