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贷却屡拖不还 起诉之日即起算利息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3-10 浏览次数:446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20000元,利息自
孙某、陈某于2005年初相识,2006年10月,孙某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后孙某未能归还,经陈某催要,孙某于2008年10月向陈某出具了“今借陈某现金2万元正”的借条一份,因陈某多次催要未果,遂于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因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的利息,故该借款的利息只能从权利主张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