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妻子殴打被告法定代表人
作者:陈凯 发布时间:2010-03-10 浏览次数:379
顾某诉启东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06年2月进入启东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事后,考虑顾某急需妻子照顾的实际情况,法院工作人员召集当事人耐心谈话,在充分理解原告妻子心情的基础上,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与严厉批评,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写下检讨书,并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赔礼道歉。在此情况下,被告法定代表人考虑到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在法院的协调下,不再要求法院对原告妻子采取司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