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车祸两次治疗费用均应支持
作者:李晓东 发布时间:2010-03-08 浏览次数:403
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杨丽为误工费等合计1108元,被告徐州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丽为医疗费等合计1028.46元,并驳回原告杨丽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008年8月3日10时28分许,原告驾驶三轮摩托车在邳州市恒山路与广州路路口处,与被告徐州瑞驰公司职工尚振华驾驶该公司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尚振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徐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医疗费用10583.30元。原告曾就此前损失向本院起诉,被告人民财保徐州公司共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及一审诉讼费共12830元,且已履行完毕。原告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前期的损失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获得赔偿。现原告主张二次手术发生的相关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86天的误工费没有依据,应当依照医嘱确定支持其住院期间及出院后4周的误工费;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无法确定为本次治疗期间发生,鉴于交通费为必然发生的费用,酌定支持100元;原告受伤但并未致残,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均不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