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驾照不被认可 仍属无证驾驶
作者:毛锦 发布时间:2010-03-08 浏览次数:443
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涉及“无证驾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张某系巴西籍华人,在句容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08年8月,张某将所驾轿车停驶在句容市华阳东路地段处非机动车道,在其开车门时与晋某所驾电瓶车发生碰撞,致晋某受伤,两车损坏。句容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晋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电瓶车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在事故发生时虽持有国际驾照,但尚未取得中国驾照,且该国际驾照不被我国认可,故张某仍属无证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且不承担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财产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驾照不是一个驾驶执照,它只是由驾驶员本国的官方机构或经其授权的其他机构根据该国政府所参加的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以公约中规定的标准式样、用英、法、俄、中、阿拉伯、日等多种语言为驾驶员出具的证明该驾驶员持有该国有效驾照的一份证明,其主要用途是帮助其他国家的警察读懂驾驶员的姓名、地址、准驾车型等必要信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张某在我国境内开车仍需取得我国驾照,其仅持有外国驾照而没有我国驾照,在我国境内开车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而由无证驾驶所引发的交通事故,驾驶人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