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吴某在借条底部作注解“前期借具作废,前期还清。”在债权人熊某追款时以此为由拒不还款。 3月3,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吴某应当依借条约定归还熊某借款本息72000元。

 

吴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多次向熊某借款,200910月初,双方对吴某如何归还欠熊某借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109,熊某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代为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人民币82700元,由吴某分期还清。熊某在借条下方书写落款时间为1091011,熊某与第三人华某一道找到吴某,吴某在借条下方签名后,又在该借条底部书写“前期借具作废,前期结清。”

 

审理中,吴某辩称自己109书写借条,1011还清了全部借款并在借条底部注明借条作废,故不欠熊某借款。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吴某已清偿借款,交易惯例上借条持有人应为吴某,即使在熊某处,加注内容也应由熊某书写或由其在之后签名确认;证人华某也到庭作证,证明吴某11日在借条上签名并没有还款;从字面意思看“前期借具作废,前期结清”,也应当认定为本案所涉债务之前的借据作废、债务结清,而不包括本案所涉债务。法院未支持吴某辩称理由,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