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张某(17岁)、余某某(20)岁因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未遂,被云龙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

 

家住陕西省的张某和余某某于2008年底来徐州打工,案发前两人因欲回过春节家身上无钱,便协商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200912522许,二人租乘胡某某(女)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偏僻路段时,二人采用勒脖子、击打身体等手段,实施抢劫,的姐临危不惧,极力反抗,并开指示灯求救。坐在车内后排的张某见状打开车门仓惶逃跑,的姐死死拽住坐在副驾位的余某某的衣服并大声呼救。余某某被赶来的巡警当场抓获,张某见状又主动回到案发现场投案。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张某和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未遂),遂对他们减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