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云龙区法院少年庭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林某某、李某(未成年人)罚金人民币5000元、4000元、3000元。

 

被告人谢某自20096月份起在徐州市一游戏机厅内连续打游戏机20多天,共输掉6000余元钱,其中有一次竟输掉800元,谢某向该店里的服务员请求退点钱留饭,遭到了拒绝和嘲弄,谢某因此怀恨在心,决定寻找机会砸店以求报复。71918许,谢某指使的林某某、李某等人窜至该游戏机厅,持板凳将5台游戏机上的显示器、分机板、面板及铝合金门等物砸坏,实物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

 

审理该案的云龙区法院认为,谢某等三人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