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崇安法院分析当前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3-05 浏览次数:872
一、存在的问题
1、无系统性的法律培训制度。目前,在法院内部尚未建立专门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也未制定相关指导、培训制度。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自学、电视广播等媒体的宣传、司法局和法院的法律指导。法院作为审判职能部门,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在法律宣传和培训方面多采取不定期送法的方式,或者集中培训某类法律。
2、指导方式简单、零散。目前,法院一般采取以咨代训的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比较简单和零散;未固定专门法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和指导;未有针对性地对当前社区多发性民事纠纷、调解程序、以及涉及基础调解的法律进行培训、宣传和指导。
3、指导无联动的长效机制。对人民调解工作负有指导义务的部门之间对指导工作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未有效地利用已有资源,整合信息,建立联动、长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如人民法院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多流于形式,采取短期、临时的方式;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和沟通不够,制约了对调解组织的指导。
4、未着力解决调解员的畏难思想。调解员普遍存在畏难思想,认为可调可不调的就不调;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对调解员没有相应的工作激励措施,其进行的人民调解工作随意性很大。
二、建议与对策
1、开展多元化培训,全面加强调解指导。可采取集中办班培训系统指导、巡回办案实时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案例分析疑难指导、电话随机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促进调解员化解纠纷能力的提高。如有针对性地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培训教材,选用典型案例充实到培训材料中,使得法律培训和指导能够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调解员集中学习、交流,或者进行庭审现场观摩,通过探讨学习提高调解技能。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准确把握案件的要脉制定调解方案。
2、建立与完善机制,精心构筑指导网络。一方面,要结合实际长远规划对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成立专门的指导人民调解机构,制定相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办法,组织骨干法官,完善联络机制、纠纷通报机制、法律服务机制、业务指导机制、法律宣传机制、巡回办案机制等一系列长效机制,构筑起人民调解指导网络。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使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做到有机结合,建立长期良好的联络机制,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积极协助调解,加强配合与互动。要组织法官现场指导调解员进行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规范协议用语、文字表述等,不致产生歧义;把调解工作前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功能,使大量纠纷解决消化在诉讼程序之外,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要增加巡回就地办案数量,邀请或委托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通过以案讲法,以点带面,开展生动的法制宣传,普遍提高老百姓对纠纷处理结果的可预测能力,减少调解员的工作难度,杜绝畏难情绪。
4、注重经验总结,加强成果的转化与推广。要及时研究当前民事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新经验,及时向基层调委会推广,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快速发展。同时要加强与基层调委会的联系与合作,指导并参与对调委会处理的纠纷的总结与分析,共同研究解决的对策,以促进调委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要加强对复杂、疑难的个案指导,帮助调解员疏理法律关系,分析纠纷解决的途径,指导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全面提升基层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处纠纷能力。
5、加强司法建议,促进基层调委会工作机制的完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收集经过基层调委会调解的纠纷信息,分析其纠纷发生的起因及可能存在的隐患,适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对基层调委会进行纠纷防范、调解的指导,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纷及时,促使调解员业务技能的增强、工作方法的增多、办事效率的提高、调解成绩的提高,杜绝因调委会工作不当引发的基层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