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现在这一观念随着宣传和教育,正在逐渐深入人心,可总有人心怀侥幸,认为喝点酒,骑摩托车没什么大不了的,却因醉酒驾车与他人相撞最终锒铛入狱。近日,滨海法院依法对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嵇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191321时许,被告人嵇某醉酒后驾驶苏JLDS0X号二轮摩托车沿滨海县东坎镇坎南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坎南商业街69号处,与前方同方向贾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两车部分损坏。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嵇庚尧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39.26毫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嵇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