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邳州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花龙秀、张丽丽共同归还原告余化龙借款27000元、支付利息5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花龙秀、张丽丽原系夫妻关系。2008213,被告花龙秀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15厘;2008416,被告张丽丽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息1800元;2008213,两被告向唐寅借款10000元,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息1800元; 2008年12月24,被告张丽丽向刘秀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利息。唐寅、刘秀均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两被告于20081231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花龙秀承担。20092月,被告花龙秀偿还原告款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债权转让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案所涉借款均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主张追偿。被告张丽丽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