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积极向县委、人大、县政府汇报协调,县政府每年从县财政拔出专款50万元作为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用以救助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极度贫困易导致社会不安定的案件。该项救助基金自设立以来,已使116名特困申请人得到了27万余元的司法救助;建议民政部门已为39个申请执行人办理了低保手续,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的燃眉之急,社会反响良好。

 

一是明确执行救助的案件范围、严格规定申请条件。明确要求申请人是具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救助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条件,同时还应具备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困难等条件。二是司法救助批办程序严谨、确保资金安全到位。由申请人填写《执行救助申请表》,承办法官填写《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后,由合议庭成员、执行局长签署意见,经县委政法委书记批准后,办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领取手续。对标的较小的案件发放到位,办理结案。三是努力争取其他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形成司法救助联动机制。将标的较大的执行救助案件纳入社会保障,除对申请人发放适当的救助基金外,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低保,保障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案件一旦有条件执行,可对该案继续执行,并从实际执行款中扣留已发放的救助款金额,补充到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帐目;超出已发放执行救助款的部分,在扣留执行费用后给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