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河比赛是学校经常组织、青少年乐于参与的一项集体体育活动,但如果组织不好,就有可能造成伤害后果。近日,徐州云龙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中学生贾某某状告徐州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去年318日下午,被告徐州某中学组织春季拔河比赛,在原告贾某某所在班级与对方班级的比赛结束时,由于校方组织管理不利,对方班级以为获胜,突然松开比赛绳子,致使贾某某班级数名同学跌倒,将贾某某压在最下面,经急救,贾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臂横向断裂。事后,贾某某的家长因就医药费问题与校方协商未果,遂一怒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计7000余元。

 

开庭时,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法官在分析案情后发现,校方对贾某某的伤害后果虽有过错,但贾某某在事后第三天就返校上学,并没有住院治疗,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要求过于过牵强,结合此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经过对双方耐心的说理和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校方一次性赔偿贾某某医药费3000余元,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