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大清早,泰兴法院审判大楼里就涌进了一大批农民工,他们面露喜色,个个显得兴奋不已,与周围正在焦虑地等待开庭的人们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原来他们来自江苏盐城、兴化、徐州等地,是接到泰兴法院通知后,匆匆赶来领取已经讨要了十年的执行款的。

 

“还是泰兴法院有办法,帮我们讨回这么久的欠款。”、“嗨,真没想到这钱还能收回来啊!”、“王法官真是好法官。”……承办此案的王荣华法官还没到场,一句句热忱的话语,就已经弥漫了整个审判大楼。

 

其中一位当事人介绍了事情的来龙去脉。1998年,他们中绝大部分人为了建房,将含辛茹苦挣来的钱预交到了兴化一砖瓦厂,总以为到了年底,可以如期付到砖瓦。谁曾想,就在年底的一天,该砖瓦厂突然大门紧闭,厂长和工人都没了踪影,预交的砖头货款都打了水漂。

 

据统计,共有57名农民卷入了砖瓦厂欠款纠纷。其中,很多人家境贫困。为了讨回砖头款,57名农民工开始了漫长的讨薪之路。他们经过兴化法院的诉讼、多次集体上访,但倒闭的砖瓦厂根本没有还钱的迹象。

 

为尽快化解纠纷,维护好57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6年8月7日,泰州中院将兴化法院安制的其中12起案件指定给了泰兴法院,要求实行交叉执行。

 

立案后,承办人王荣华法官遂赶赴兴化,深入实地,了解案情。经查实,该砖瓦厂原是兴化市某镇政府开办的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后,该镇政府遂将其作价165万元抵偿给了某信用社,而其中,只有137万元用于偿还砖瓦厂遗留债务,另有28万元被该镇政府擅自抽逃,用于偿还其他企业所欠信用社的借款。

 

王法官认为,镇政府擅自抽逃砖瓦厂资金,用于偿还非砖瓦厂债务,已经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对砖瓦厂的债权,应当将抽逃的28万元返还,用于实现债权人的债务,遂依法追加该镇政府为被执行人,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鉴于被执行人的特殊性,2007年2月6日,王法官致函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履行了告知义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法官并没有气馁,通过多方走访、查询,于2007年4月24日依法冻结了该镇政府帐户存款23万元。

 

对冻结其存款的裁定,被执行人(该镇政府)一度表示不服,于是,该案又经历了提出异议、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中院再次驳回的复杂环节。

 

在这期间,王荣华法官并没有片刻松懈,始终密切关注着此案的进度,为成功冻结23万元存款,他先后6次不间断地开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进行续冻。正是他的这种严谨与执着,2009年年底,该镇政府被冻结的23万元才成功地被划到法院帐户。

 

鉴于砖瓦厂所有的资产已被清理完毕,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依法妥善解决此案,维护好全部债权人的权益,泰州中院遂提出将仍中止在兴化法院的45起案件,由泰兴法院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会同泰兴法院承办的12起案件,一并分配。

 

为尽快将执行款发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让他们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春节,王法官决定赶在春节之前,将23万元发还到人,于是,便出现了一开始的场景。

 

考虑到欠款跨度年限较长,大部分当事人家境贫困,且多数人为了讨要欠款,已经付出了不少艰辛,其中有些人已经去世,王法官在拟定分配方案时,主动向泰州中院提出了由泰兴法院和兴化法院退还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多年的诉讼费、执行费的建议。正是王法官这样的“有心之举”,两家法院最终全部退还了这57名农民的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万余元。

 

“王法官真是位好法官,是他帮我们要回了我们的血汗钱哪!”领到钱的陈某兴奋地说,“要不是他的努力,我们这钱还指不定要到呢!”

 

“这3000块钱终于领到了!谢谢法官哪!”杨某拿着刚刚领到的存单,感慨不已:当年,这笔钱是父亲借的。为了还、讨这笔欠款,父亲吃了很多苦,直到去年去世前都念念不忘。

 

……

 

领到钱的人们,忍不住相互谈论,感慨起来,喜悦充满了他们的脸庞。

 

经过一天的努力,下班前,所有到庭的申请执行人都领到了各自分配数额的存单。法庭里,再次响起了热烈的掌声,那时那刻,王荣华法官腼腆地笑了。兴许他们不知道,已经接近年关,而要退还执行费还需要走一定的程序,若按常规,当天他们肯定领不到退还的执行费。但为了让他们少跑一次腿,王法官已经暗自掏出了5530元,预先进行了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