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寺院本是求神赐福,不料燃放的烟花伤到行人惹来官司。近日,如东法院以侵害人身权为由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人民币6000元。

 

2010年元旦,被告李某携妻儿到郊区的寺院求神赐福。在寺院门前燃放烟花,开始几个烟花弹腾空而起,在空中爆炸绽放,到第五个烟花弹,由于地面不平,打出去的烟花弹将烟花筒带倒,剩下的烟花弹顺着地面横穿射向公路。见此情形,游客及行人急忙躲闪,李某不敢近前,也躲在寺院内。张某驾驶着摩托车路过,被烟花弹击中小腿,造成严重伤害。后经及时治疗,花去医疗费4000元。张某养伤期间,时值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本能开开心心过个好年,却在病床上熬了一个年关,心里感到很痛苦,故将李某起诉到法院,除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直接损失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如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燃放烟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伤及行人张某,侵害了原告张某的人身权。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5500元。针对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而卧床养伤,影响了张某过年的喜庆心情,故判决被告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