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再酿惨祸 步行父女被撞身亡
作者:李远 发布时间:2010-03-04 浏览次数:396
近日,常熟法院对因交通肇事导致父女两人死亡的两案进行了宣判,两案一共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2万多元,扣除其已支付的人民币9万元,还余人民币73万多元,被告张宏、被告某运输公司对被告刘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刘某系被告张某的雇主,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与被告刘某系挂靠关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两案从审理角度看并不复杂,但是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却是深远的。交通事故猛于虎,案件中不幸罹难的父亲,正值壮年,是家庭的支柱。女儿是家中的独生子,生前是常熟市市中的学生,事发时年仅17岁。可想而知,作为原告的母亲,一天之内同时失去自己的丈夫和女儿,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原本和睦的三口之家也因交通事故支离破碎。尽管肇事者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尽管法院判决了巨额的赔偿,但是亲人已逝,人的生命才是最宝贵的。这起事故也警示每一位司机要有社会责任意识,要对别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这同时也是对自己负责,希望这样的惨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