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况应引起高度关注
作者:张嘉 发布时间:2010-03-04 浏览次数:848
2009年,相城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50件,占当年所有商事案件的比例5.1%。其中合同纠纷案件为47件,占所有管辖权异议案件总数的94%。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仅有2%左右,大多数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被驳回或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上诉率达到90%左右,绝大多数上诉也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经调研发现,滥用管辖权异议已成为当事人拖延审判时间,阻碍审判进程的重要借口,不仅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实现,也造成了法院的司法资源浪费,导致诉讼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1、被告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首先,由于诉讼中所花费的费用一般很难要求败诉方完全承担,当事人就想方设法使案件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审理,以节约自身差旅费、取证费和证人出庭等费用;其次是担心各地的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最后是希望尽量推迟履行义务的时间,或者利用这一段时间进行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的履行。
2、律师违背职业道德。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较多。由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要什么证据,也无须付出经济代价和承担风险,一些律师凭借自己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拖延审判时间或企图达到规避管辖的目的,并以此向对方当事人在时间上施加压力,以便使对方达到主动妥协、让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3、现行立法的缺陷。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权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极易造成异议权的滥用,而且立法也未对滥用该权利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二、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危害分析
1、拖延审判周期,权利人权利难以及时得到救济。尽管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综合来看,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时间最长应该不超过二个月,但是这不包括使用邮寄方式的邮寄在途时间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案卷材料的时间。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往往在答辩期满前采用邮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方式,一个案件拖延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是很正常的事情,有的时间甚至更长。部分当事人甚至利用管辖权异议程序拖延的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律权威和法院司法公信力。滥用管辖权异议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审判工作的困难。由于管辖异议程序的启动,阻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的审理,导致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阶段,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由于案件久拖不决,也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了怀疑,导致对诉讼产生了恐惧的心理,下次再产生纠纷时,不愿或者不敢再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对策建议
为及时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立案审查,缩短审理时间,简化交接流程。严格立案审查。并对影响管辖的标的、被告所在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合同类案件重点审查合同履行地,对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及时通知原告,从源头上减少管辖异议案件。缩短审理时间。设置专人处理管辖异议的审理和上诉案,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使管辖权异议不再是拖延时间的工具。简化交接流程。现行做法大多是等送达回证收到后,诉讼费预收后,案卷材料装订后才可以进行移送,花费时间较长,应对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规定快速处理的流程,提前进行书面审理,规定卷宗移交的时间,并且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案件专人定期交口对接制度,以方便管辖异议案件的快速交接。
二是加强与法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基于律师在滥用管辖权异议中所起的特殊作用,对律师该种行为的规制无疑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建议向法律服务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用实际案例和数据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诉讼代理行为,处分恶意明显的滥诉行为。
三是完善相关立法,严格管辖权异议行使条件和制裁措施。法律应明确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例如主体条件,时间条件,证据条件等,具体可借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建立损害赔偿制度,可将滥用诉讼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对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引起的费用,由在管辖权问题上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完善相关制裁措施,对查证属实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处以一定的罚款,具体罚款数额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并且在实体判决时可以确定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在败诉时应承担的迟延履行金,具体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