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房子买了已经两年多了,可相关权属证书至今没有办下来。朱某认为开发商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

 

2008年,朱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协助朱某办理权属登记,若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商应承担房款10%的违约金。2009年1月,朱某缴纳房款32万元后入住新房。后国土局认为开发商所建地块容积率超标,没有缴纳超容积率面积的土地出让金而拒绝为朱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朱某认为开发商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认为地块容积率超标的原因是其将楼盘商品房的顶层单独出售,该行为是经过房产局的批准的,因此是房产局和国土局对于楼盘商品房的顶层能否单独出售发生了分歧,并非是自身的责任,所以不应该赔偿。即使应该赔偿,但违约金过高。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土局不为朱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系开发商违规开发,导致地块容积率超标,又没有及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此责任应当在开发商,但延迟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未给朱某造成直接损失,其违约的程度比较轻微,因此违约金应予降低。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向朱某支付违约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