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原、被告间昔日的友情因一场官司而荡然无存。

 

王某与宋某、梁某、陈某少年时义结金兰,十几年来一直亲如弟兄。一日,“弟兄”四人在酒店吃饭,席间,本不胜酒力的王某为表达弟兄情意,开怀畅饮,最终酒醉摔伤致残。王某家人要求宋某等三人赔偿损失未果,于是王某将昔日“弟兄”宋某、梁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形下,公民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安全应负最高的注意义务,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对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产生不利后果,进而控制自己避免过量饮酒,而王某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仍大量的饮酒,是其人身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对此后果,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宋某、梁某、陈某应预见到王某过量饮酒后可能会产生的危害后果,既未有效劝止,又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王某的安全,导致王某酒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摔伤致残,三名被告亦负有一定的过错。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宋某、梁某、陈某每人赔偿王某人民币15000元,当庭履行完毕。

 

王某获得了宋某等三人的赔偿,但是往日“弟兄”感情已不复存在,王某不由感叹:“酒,这害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