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案件由于未进入立案程序,没有录入“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理存在漏洞,由此产生的案件管理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主要表现:

 

1、案件登记混乱。实践中,各法院对诉前调解案件主要采用ExcelWord 制表、登记簿等登记,没有统一的登记平台;诉前调解案件的案号没有统一的格式,各法院的民事、商事、自诉刑事诉前调解案件的案号格式不尽相同,不便于全省统一管理,且容易出现登记失误,不便于案件查找。

 

2、办案随意性大。诉前调解案件的办理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承办人主观能动性较大。当部分争议分歧较大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时,办案人员为图省事,未尽全力调解便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出现“避难就易”的办案现象;部分法官为片面追求调解率,出现“以拖压调”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充分调动从事诉前调解工作法官的积极性,而且增加当事人诉累。

 

3、案件监管缺失。当前,委托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管理机制,加上少数法官片面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往往忽视对少数人民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造成调解协议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二、对策建议:

 

1、建立案件登记平台。应加紧开发类似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诉前调解案件登记管理系统,所有诉前调解案件统一录入该系统,并建立全省统一的诉前调解案件的案号格式,加强对诉前调解案件的管理

 

2、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操作性强的关于诉前调解的范围、原则、方式方法,同时加强同人民调解机构的衔接,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培训,为法院深入推进调解工作提供助推力。

 

3、强化案件绩效考核。进一步细化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办法,不断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质量、效率及效果的综合考评,充分调动法官办理诉前调解案件积极性,提高办理诉前调解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