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需要,目前,能动司法作为一种积极灵活的法律方法,正被人民法院逐步采用。它在主动回应社会需求,确保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在实质上获得解决, 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效用。因而引起了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实务人员的广泛关注。为了推进这项充满美好愿望的司法改革活动在现有诉讼体制下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推进能动司法应同时顾及到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推进能动司法要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全局。当前能动司法的推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现实背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又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凸现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很多,审理难度加大。如何发挥法官职能作用,处理好这些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因此,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就是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促进科学发展上来,运用和谐司法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通过能动司法,及时地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稳固社会的根基,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避免了“就案论案”、“机械执法”,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这显然是传统的办案手段所无法实现的目的。人民法院积极推行之,乃是从细微之处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旨。可以说,能动司法已经成为时代要求。人民法官应把握时代脉搏,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将能动司法这一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法注入新的时代精神,把它的作用发挥到淋漓尽致,以能动司法推进和谐司法,以和谐司法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

 

其次,推进能动司法要着眼于诉讼过程的释法说理。能动司法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价值追求,而要达到社会和谐,能动司法就应该考虑从两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耐心“辨法析理”,使当事人“胜败皆服”;二是使当事人实现相互凉解,修复已破裂的社会关系。在机械司法中,法官只关注自己在司法过程中的消极性、中立性,关注形式推理。因而,既难以耐心地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又无法灵活地创造条件促进当事人的和解。能动司法则要求法官必须在乎当事人的内心观点,关注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预测,在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确、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的前提下,法官应该主动通过发问、告知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合理、必要的释明。针对当事人的法律理解上差异,法官应当积极主动地启发当事人将其主张陈述理清楚,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正确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观点,形成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抗和相互辩论。通过法官的主动掌控,力争使每道程序都能有效发挥程序的过滤和消化功能,使当事人能够对诉讼结果形成一个合理的预见,自主、能动地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从法律和情理上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实现破裂关系的修复,心服口服地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再次,推进能动司法要着眼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时代的发展变化,要求司法也随之发展进步。在机械司法中,法官只考虑以法律规定为准则去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只考虑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作出界分,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回应,而缺乏对社会现实的关切和考虑,因而出现了许多合法不合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后果。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判结果与社会现实脱节,导致当事人拿到了胜诉判决权利却得不到现实救济,二是裁判结果违反社会普遍的价值共识,降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损害司法权威。实施能动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把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结合起来,把公正司法与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为此,法官必须既做“良判”,又做“良师”,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既需要能够明辨是非曲直,精准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又要求析情视理,把法的精神内化为人的自觉行动,在办案中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取得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双丰收,双胜利。

 

最后,推进能动司法要着眼于现有法律规定。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当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则要受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公平正义等原则的限制。因此,能动司法要以依法为前提和条件,要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受理案件和作出裁决,绝对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代价片面追求所谓的能动、高效。能动是依法的理性,是积极的能动,切忌司法的盲动和妄动,即能动司法不能脱离司法审判的职能定位,不能侵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权,不能超越司法机关应有的地位,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则与原则。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核心在办案,超越司法职权,违背司法规律,不仅不能有效提供司法服务,甚至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总之,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必须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