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诉调对接工作正在深入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以鼓楼法院为例,2009年的诉调对接工作有如下特点:一是,初步达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案件压力的效果。2009年,我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932 件,尽管与2008年相比仍然上升,但是遏制连续多年增长比在25%以上的势头。这与鼓楼区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的社会大调解工作分不开。两区先后在我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现场调解民事矛盾纠纷,直接为法院案件分流出力。二是,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得到初步完善。鼓楼和开发区都先后下发文件,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专门考核,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考核机制中,激发了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增强了法院对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力度。三是,人民群众从诉调对接工作中得到初步实惠。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一些简单纠纷,特别是涉及社区居民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都通过诉调对接得到快速解决,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也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广大群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由怀疑转为信赖。

 

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平台。尽管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仍有许多不足需要改进。比如,诉调对接的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尽管发挥分流案件的作用,但是力度不够,一些应当能够在诉调对接的机制解决中的矛盾纠纷没有得到解决;诉调对接的内部机制还不完善,在案件分流的标准、流程、反馈跟踪方面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最直接的后果是诉调对接机制的效率不高,有时还有推拖、敷衍的现象。对于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才能使我们的诉调对接工作走向新的高度,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宝贵经验。这里,从能动司法的角度谈谈对诉调对接内部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

 

一、诉调对接的功能定位

 

目前诉调对接机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诉调对接的认识不足或者说有偏差。我们发现,有许多部门把诉调对接工作看作是法院的事情,他们参与进来是为法院分分忧解难。在这种认识误区下,诉调对接被认为是法院应付日益增加的案件压力的工具或应急性举措。因此,在对待诉调对接工作上缺乏长远的规划,而满足于对个别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大大消减了诉调对接应有的功能。

 

现在我们提倡能动司法,而诉调对接工作就是落实能动司法的最好平台。诉调对接的首要特征就是主动服务,把群众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尽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我国的根本方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要到法院解决,法院也不能包揽所有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诉调对接机制的功能是在人民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的沟通渠道,达到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秩序的目的。因此,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不是为了减轻法院的负担,而是探究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需要,更好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只有从这一高度认识和落实诉调对接机制,才能使之不被“虚化”,不被架空。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诉调对接机制本质上是多个部门的联席机制,其功能的发挥关键是衔接环节的完善以及对所有参与部门的统一协调和考核。通过对鼓楼法院一年多诉调对接工作的考察,笔者认为,理想化的诉调对接机制应到满足这样的标准,即该机制是“循环型”的,所有的民事矛盾纠纷都能够在该机制内找到应当受理的部门。具体来说,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建立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该机构可以设立在政法委,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矛盾纠纷牵头协调解决,或者确定主要承办部门;对典型、复杂、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主持制定解决方案;对群众投诉无门的纠纷,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解决,并要求定期反馈办理结果。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有助于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中容易出现的扯皮、低效率等问题,促进所有矛盾纠纷能够便利地进入诉调对接机制,并且一旦进入诉调对接,除非得到充分的解决,否则不能随意推出该机制,造成“社会隐患”。

 

二是建立点面结合的矛盾纠纷受理网络。目前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人民调解工作室,没有摆脱传统司法的被动受理、受理范围窄的弊病。建立点面结合的受理网络在于增加诉调对接机制的社会接触面,直接感受社会生活的脉搏,聆听社情民意;一旦发现矛盾纠纷能够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社区调解组织的建设,特别是在考核上加大力度,把矛盾纠纷发生率、调解率、起诉率作为衡量工作业绩的尺度;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职责,把调解率作为考核工作的内容;进一步鼓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其主持下形成的调解协议通过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效力。

 

三是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对于一些典型的民事矛盾纠纷应建立固定的调解前置程序,如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应当先由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只有调解不成的,才由法院受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并不违背调解自愿的基本原则,只是把程序性调解权利与实体性调解权利区别开来,通过对程序性调解的强制性规定,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是加强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中的话语权。也就是说,法院对各参与诉调对接机制部门的调解业绩能够给予监督和评价。主要理由是:第一,当前更多矛盾纠纷是在当事人诉至法院后才发现的,法院是社会矛盾纠纷最集中的地方;第二,从法治角度,人民法院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是人民群众寄予更多期望的部门;第三,原则上,人民法院是诉调对接机制中最后环节,只有汇总各类信息,才能对那些复杂矛盾纠纷从法律角度通盘考虑,提高审判环节的效率,增进审判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