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称赞沭阳法院方捷法官是个好人
作者:陈奎 发布时间:2010-03-03 浏览次数:1041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最直接的实施者,是将国家法律付诸实施的桥梁与纽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就代表着国家,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对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直接影响着审判的社会效果。
在审理原告管某青起诉被告周某红婚约财产纠纷中,在向周某红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周某红诉说自己在2009年5月订婚时确实收受了管某青的见面礼30000元,因为两人感情很好,双方订婚不久便同居生活近五个月,并且双方都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因在结婚过彩礼的过程中周某红与管某青的母亲因言语产生过矛盾,实际上自己与管某青之间并无矛盾,现在管某青起诉自己是辜负了自己的一片深情,自己现在名誉扫地,死也不会给他钱的,他还应当赔偿自己的青春损失费……,说着说着,周某红抑制不住自己的感情,眩然泪下。方法官便对她耐心进行开导、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她依法应当酌情返还礼金。同时让她回去再找亲戚朋友协调,如果能与管某青重修旧好是最好的结果,不行的话尽量就返还礼金的数额进行协商,争取和解。周某红仍然情绪激动,表示死也不同意返还礼金。转眼到了下班的时间,在送周某红下楼的时候,方法官发现周某红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便上前帮她把车扶起来。周某红什么话也没说就骑车走了,眼睛里仍然饱含着泪水。
在现实生活时,事无小事,事事为大事,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为民,体现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一点一滴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