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结婚证为什么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邢军 发布时间:2007-03-12 浏览次数:2526
杨某某与赵某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02年和2004年分别生一个儿子。2004年8月,已有两个子女的杨某某和赵某某考虑到现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还不是合法夫妻,便想补办一个,但由于赵某某是1985年8月出生,还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二人便找人用“赵××”的名字伪造一个户口簿和一个临时身份证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法院认为,“赵某某”而非“赵××”,“赵某某”与“赵××”不仅姓名不同,而且身份证号也不相同,不论“赵××”是否存在,“赵某某”与“赵××”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赵××”与杨某某所领取的结婚证,其实质是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候,由于赵某某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用虚假的“赵××”这个姓名骗取的结婚证。因而认定,杨某某与赵某某之间不存在登记婚,属于同居关系。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从本案看赵某某1985年8月出生,2004年8月还没有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登记年龄,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要件,杨某某和赵某某也清楚这一点,因而用虚假的“赵××”名义到婚姻机关办理手续,虽然最终领到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登记的主体与实际的主体并不一致。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又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里所说的“亲自”不仅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亲自要场,而且要以自己的名义。从主体上说,杨某某只是与一个并不存在的人在法律上有婚姻关系,其与赵某某并不存在婚姻关系。从事实上来看,虽然杨某某与赵某某在一起生活了六年,并也有了两个孩子,但并不构成事实婚。因而,杨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