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出车祸“提前”流产案引发多方关注
作者:姚鑫 发布时间:2010-03-02 浏览次数:398
孕妇李菲在遭遇车祸后,身体无大碍,但是孩子没保住。事故第六天,李菲做了清宫术。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菲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崇安法院。李菲要求肇事方给付5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公司以未造成残疾,车祸与流产无直接关联为由拒绝给付。该案引发各方关注,多名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近日,无锡崇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同时,赔偿孕妇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事故发生后,李菲前往二院进行诊治,超声检查报告显示宫腔内见孕囊样回声,囊内未见明显胚芽等”。第二天复查B超显示:胚芽胎心未见等,伤后第五天李菲出现阴道流血,医院诊断为难免性流产,表明孩子已经流产。
身体恢复后不久,李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保险公司表示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因为本次交通事故与李菲流产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流产是否由当天车祸造成?法院就李菲因交通事故受伤与流产之间的关系,向妇幼保健院作了咨询,妇幼保健院称,根据李菲提供的病历显示,李菲月经规律,受孕也是规律的,在停经30天后已明确妊娠,但根据
关于事发当天的撞击,就目前情况看,与李菲流产的直接关系不确切。另外李菲当天X光检查对胚胎是有影响,但李菲胚胎本身就发育不良,根据
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李菲因交通事故所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李菲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及法院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咨询,事发当天的撞击及X光检查会对胚胎产生一定影响,加速流产表现,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及相关检查系流产表现的促发因素,赔偿义务人应承担李菲流产损失30%的赔偿责任
孕妇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加速流产表现,身体及心理遭受了重大的伤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情合理,但其请求的数额明显偏高,应予调整,法院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结合无锡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情节,确定以赔偿2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