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对一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他人钱财的“碰瓷”团伙作出判决,以分别判处诈骗罪殷某等六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099月至10月期间,殷某等六人经过事先预谋,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手段(“碰瓷”)诈骗钱财,他们在每次作案前先将一人的手指砸断,然后在路上寻找外地车辆作为作案目标。在选准目标后,他们中的一伙人用车故意将被害人的车辆逼停,随后跟在车后骑自行车的人假装跌倒,造成交通事故的假相,然后以手指受伤需要治疗费用为由,要求驾驶员进行“赔偿”。这伙人先后在大丰市、宝应县及盐城市亭湖、盐都区等地,交叉结伙诈骗作案8起,其中5起骗得人民币近万元。另外3起因为驾驶员及时报警,这伙罪犯因为害怕罪行败露而离开致诈骗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