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周岁少年受人指使贩卖毒品,2010223,年少无知的小华(时年16周岁,文中均为化名)被滨湖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102615时许,公交站台旁,一男子对一少年伸手说:“东西?”少年递过去一包塑料袋问:“多少钱?”“1000元”对方回答道。公安便衣巡逻时发现两男子正在交换东西,鬼鬼祟祟,形迹可疑,靠近他们时,两人瞬间跑散。便衣迅速上前将其追住,带回派出所审查。经讯问,少年小华供述了事情的原委。没有工作的小华在老家接到朋友的消息说是能帮他在无锡介绍工作,到了后才知道被骗,介绍的工作是帮朋友做事,好处是开销由朋友负责,年底另拿工资。被抓的当天,朋友联络好买主和交易地点,小华受朋友指使,来到一公交站台,将毒品海洛因5.4贩卖给吸毒人员,接过“货款”(实际得款600元),神色慌张,没来得及点一下钞票,正准备离开时就被警察抓住了。公安人员当场从小华身上查获白色粉末3包,净重2.1,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份。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达7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鉴于小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