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厂付过8万元工伤赔偿款吗?
作者:卢凤 发布时间:2010-03-01 浏览次数:327
身为质检员的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一年后,唐某离开原单位江阴某机械厂,走上了工伤赔偿的维权之路。当案件进入到江阴市人民法院,该机械厂出具了一张由唐某签名的劳动合同,表明对唐某右手受伤的事故,双方早就已经以八万元的赔偿款一次性了结了,而唐某却声称自己从未收到这八万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8年4月,唐某应聘到该机械厂从事质检员工作,岂料,
被告机械厂此时出具了在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赔偿问题自行和解的,都会签订和解协议,劳动者收到赔偿款后必定要出具收条。本案中该机械厂无法出具这些证据,不符合工伤赔偿自行和解的惯例。而唐某在唐某在离职后才主张工伤待遇,此时工伤待遇的支付条件才成就,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涉及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也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着重用上述理由做了该机械厂的调解工作,最终使本案以厂方一次性支付唐某9万元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大意,如遇空白合同,应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相一致后,再写上自己的名字。同时,劳动者应切记,劳动合同文本必须一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自己本人各执一份。